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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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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

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7]4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423号 2007年12月20日)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费

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 1 / 2

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组织学习的,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各阶段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5.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为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开设课程的,可向该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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