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4—9,案卷示例详见附件6。
第五章案卷汇总整理与移交
第二十九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自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经过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及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案卷编制说明提交驻地办和总监办审查,合格后移交项目公司,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交接清单格式详见附件8。
案卷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本合同段工程施工项目档案整理执行标准 二、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
三、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合同约定,各项目部(驻地办)应提交经过审查合格的本合同段项目纸质档案(即竣工文件含竣工图)一式三套,电子光盘一套,另竣工图、竣工表、汇总表、计量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竣工结算报表及各类台帐的光盘需2套(项目公司档案室和技术处各1套)。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按照交办发【2010】38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细则》附件3(档案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实施方案,负责对接收的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编排和汇总、编制档号、编制案卷目录(含电子版)及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交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部、驻地办、设代处应向项目公司档案室办完竣工文件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结算支付。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驻地办竣工文件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一、竣工文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二、项目部竣工文件,经驻地办审查合格并逐卷签字盖章完备。 三、提交的纸质竣工文件应装订齐全,一套电子版竣工文件完整。 四、驻地办竣工文件应经总监办审查合格,并签单完备。。
五、竣工文件移交清册三套(移交清册格式见69—70页)、一套完整的电子版目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竣工文件移交程序
一、项目部向驻地办递交“竣工文件移交申请\附一套移交清册。 二、驻地办审查合格向项目公司档案室提出“竣工文件移交申请报告\。 三、经本项目公司档案室验收合格,再于项目部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在竣工文件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驻地办、设代处、等合同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将归档文件整理装订成册,经项目公司档案室验收合格后再按照项目部竣工文件移交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交通部、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交通厅相关文件、本项目《监理实施计划》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属于本项目归档范围的竣工文件,若项目部、驻地办等单位无故不交,或不按期移交业主,除按《档案法》量情扣结算金相应比例外,仍责成其按规定交出归档文件,否则通过相关渠道全省通报。
第三十七条本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党群及行政管理文件不属竣工文件之列,另收集归档整理编号。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本项目总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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