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0—1003
设备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人和监理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额:
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具体见附件A。 三、 监理费用和报酬及其支付,具体见附件B。 四、 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专业配备,具体见附件C。
五、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 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及其附件(A、B、C);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3. 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4. 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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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用条件;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七、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 八、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九、 本合同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电传话 真 监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电传话 真 通信地址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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