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法律法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末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11号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分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
(二十三)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
二、山东省法律法规
4、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8]65号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合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l5年,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5、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包括: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1〕29号
7、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按欠费处理,应按规定予以补缴。违反规定中断缴费退休前未补缴
的,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欠费年份按零指数计算。
三、青岛市法律法规
7、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96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8、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69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9、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99号 一、凡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在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为:调入时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调入时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之和×(120-调入时距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10、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6]90号
(三)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合同期满停止缴费后,其原缴费记录予以封存保留,重新参保的,其社会保障卡可继续使用。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由本人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本人申请对原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份进行补缴的,补缴费用如何负担由个人与单位协商解决。离开单位的农民工,也可由本人向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原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份进行补缴。
11、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青劳社办[2006]44号
(三)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催缴力度,责令企业提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计划和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并根据欠费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相处。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加收滞纳金。
1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161号 九、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待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前述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补支。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中断缴费期间,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全额承担。个体工商户重新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后,新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13、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间断缴费。间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重新参保按上款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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