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应停载客列车未停站通过;
11)擅自切除客运列车的车载安全装置开车;
*
12)未撤除防溜措施动车;
*
13)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运行;
14)因行车有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漏乘或出乘迟延,耽误列车运行;
*
15)未经允许列车搭载乘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16)不具备载客条件的列车上线运营;
17)车站紧急停车装置失效或列车达到紧急制动条件时信号保护装置未触发紧急停车模式; 18)客运列车车门夹人夹物,设备已检测到,但旁路车门动车,未造成人员伤害;
*
19)操作不当或客运列车客室、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人员伤害; 20)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货物装载不良开车; 21)错办、误办工作票;
22)运营时间设备、设施、备品脱落或掉入轨行区,影响行车的; 23)未办理请点手续,进入正线或辅助线轨行区;
24)轨行区内无施工许可作业,或作业人员、物料设备超出施工防护区域;
25)施工清场不彻底或轨行区内应撤除的设施、设备、物料、标志未及时撤除影响行车的; 26)未按规定穿绝缘鞋(靴)进入未停电接触轨区域;
27)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相关设备,或无证违章操作安全相关命令;
28)未经许可进入有限空间,或特种作业未经许可、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29)电客车误进供电区; 30)未验电即挂地线;
31)供电系统(含接触网轨)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或非正常单边供电;
32)因房屋、隧道漏水,没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影响变电、通信、信号设备正常使用; 33)运营时间,线路积水漫过轨面; 34)正线给水主管、消防主管爆裂;
35)运营时间单个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36)运营时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 37)空调季节单个车站环控系统故障停机连续时间24小时以上; 38)空调季节集中冷站故障停机连续时间12小时以上;
39)行车指挥的无线通讯系统或有线通讯系统中断2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
40)运营时间单一车站全部自动售票机中断售票6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或全线30分钟以
上60分钟以下;
41)运营时间单个车站进闸机或出闸机全部故障30分钟以上;
42)人为原因造成自动消防设施误动作、在紧急情况下不动作,或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明显失
误;
43)自动消防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失效,不能正常启动;
44)自动消防设施因检修或故障不具备相关监控功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相
应措施;
45)气体灭火系统误动作,造成人身伤害;
46)车辆、设备、机房、办公用房、车站等发生起火冒烟险情,在处置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
或对客运、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47)车站实际的停站并上客的客运列车行车间隔比正常行车间隔增加30分钟以上; 48)客运列车实际单程运行时间比正常单程运行时间增加30分钟以上;
49)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经总部安委会或安委办决定列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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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事件,总部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定为事故(事件);同时,总部安委会也有权对事故(事件)重新认定。
7 现场应急处理、抢险指挥和现场管理
7.1 现场应急处理
7.1.1 事故(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岗位应按《运营事业总部应急信息管理办法》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7.1.2 有关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按《运营事业总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并同时执行各有关专业应急处理方案。 7.2 抢险指挥
7.2.1 抢险指挥组织自低向高分为以下三个层级: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抢险指挥小组、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总指挥。抢险指挥组织的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的指挥,并向上一级报告抢险工作。
7.2.2 抢险指挥组织按以下办法确定
7.2.2.1 事故(事件)处理主任:在抢险指挥小组到达现场前,现场抢险指挥由事故(事件)处理主任负责,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按以下办法自然产生。
1) 若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若发生在区间,涉及到列车的由司机
担任;事发区间邻近车站值班站长(或站长)到达现场后,由该值班站长(或站长)担任。
2) 若发生在车站或车厂,由值班站长(或站长)或车厂调度员担任。若未直接影响到行车
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由设备设施管辖责任部门当班的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现场事故(事件)处理主任。
7.2.2.2 抢险指挥小组:抢险指挥小组到达现场后,现场的抢险指挥由抢险指挥小组组长负责,抢险指挥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按以下办法自然产生。
1) 若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设备设施所属的生产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现场指挥小组组长,其他相关中心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小组副组长。
2) 若未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管辖事故(事件)地点的生产中心安全领导小
组成员担任现场指挥小组组长,其他相关中心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小组副组长。
7.2.2.3 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总指挥:若初步判定为可能造成险性事件以上的,由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现场总指挥,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由总部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运营总部其他领导、相关中心领导组成。必要时,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指定现场总指挥。
7.2.2.4 在抢险组织过程中,控制中心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抢险指挥组织自然产生的相关原则,按到达人员的先后顺序和层级,指定现场事故(事件)处理主任和抢险指挥,事故(事件)处理主任和抢险指挥要及时汇报设备抢修情况。
7.2.3 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抢险指挥小组、运营总部抢险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总指挥:其任务是负责指挥抢救伤员,做好救援准备工作,尽快开通线路,并查看现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证人,做好记录,待调查处理小组到达后要如实汇报或移交资料。 7.3 事故(事件)现场管理
7.3.1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事件)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7.3.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以及恢复行车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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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事故(事件)处理主任、现场指挥等现场员工应组织保护事故(事件)现场,对现场作好标志和记录,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带、隔离屏障等)封锁现场。
7.3.4 事故(事件)处理主任、现场指挥等现场员工要维护和控制现场秩序,及时疏导围观乘客或群众远离事故(事件)地点。
7.3.5 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或现场指挥指定人员负责现场的监控,严格控制进入事故(事件)现场的人员,严禁与事故(事件)或抢险无关人员进入。
7.3.6 遇到非事故(事件)调查人员拍照、摄像或有人采访时,及时劝阻和报告。未经运营总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事故(事件)情况和接受采访。
8 调查和处理程序
8.1 事故(事件)调查
8.1.1 险性事件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由总部安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总部安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工作。
8.1.2 一般事件由运营总部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若一般事件只涉及一个生产中心时,经总部安委会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由责任中心调查处理,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
8.1.3 事件苗头由事件发生的生产中心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件处理情况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8.1.4 涉及两个及以上生产中心并有争议的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由安全质量部裁定,必要时报总部安委会裁定。
8.2 险性事件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8.2.1 运营总部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以运营总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组长,安全质量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调查处理小组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一切措施,迅速恢复生产。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 保护、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做好调查记录。绘制现场示意图、
摄影录像,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 若事发地点的线路破坏严重,无法检查线路质量,则应对地点前后不少于50米的线路
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事件)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 对事故(事件)关系人员分别调查,做好相关笔录或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 4) 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 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 必要时召开调查会;
7)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原因及责任,及时向总部安委会汇报。
8.2.2 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以邮件形式向安全质量部汇报事件的简要经过、影响、损失等情况。
8.2.3 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于事发后24小时内将初步报告报送到安全质量部,并按照安全质量部的要求跟进后续报告。
8.2.4 责任单位应于72小时内写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一式2份:调查处理小组1份、安全质量部1份。
8.2.5 调查处理小组接到责任单位事故(事件)报告后,由组长主持召开事故(事件)分析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然后,由相关部门主稿调查报告,于5日内报总部安委会。
8.2.6 总部安委会接到报告后,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分析处理会议,审议调查报告,认定事故(事件)性质,并对事故(事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2.7 若初步判明系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调查处理小组应立即发出电传,通知地铁外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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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要求责任单位迅速派员参加调查分析会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上级部门处理。
8.2.8 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时,调查处理小组协助、配合。 8.3 一般事件或事件苗头调查的处理程序
8.3.1 发生一般事件,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发生事件苗头,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调查。
8.3.2 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事发后2小时内以邮件形式向安全质量部汇报事件的简要经过、影响、损失等情况。
8.3.3 责任单位应组织召开事故(事件)分析会,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于24小时内将初步报告报送到安全质量部,72小时内将正式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到安全质量部。
8.3.4 总部安委会(安委办)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对一般事件、事件苗头进行调查,并可对事故(事件)性质提级处理。
8.3.5 一般事件、事件苗头调查和处理程序参照险性事件及以上事故的程序执行。 8.4 其他
8.4.1 事故(事件)分析报告书的规定见附录B。
8.4.2 各单位及个人均有责任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及时、如实地反映事故(事件)的情况,拒绝、拖延或弄虚作假,影响调查的,按运营总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4.3 总部安委会(安委办)成员,或总部安委会(安委办)指派的人员,有权进入各场所调阅和封存记录、资料等,并有权要求限期提交书面材料。
9 事故(事件)责任判定
9.1 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规章为准绳。
9.2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按责任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
9.3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事故(事件)时,判定为设备主管部门责任。如确属地铁外部责任的,技术或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追究,由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不影响安全成绩。若不能确定为地铁外部责任的,定该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9.4 凡因货物装载不良造成的事故(事件),定装载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9.5 地铁设备的施工、维修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定施工维修负责单位的责任事故(事件)。
9.6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事故(事件),若各方推托扯皮,不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分析,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事故调查小组可以裁定各方均负全部责任。
9.7 对故意破坏或改变事故现场、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分析的,调查小组可以裁定其负全部责任。
9.8 事故(事件)发生部门不认真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全、原因不明,列非责任事故(事件)依据不足的,定发生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9.9 地铁外部单位责任事故(事件)列其他事故(事件),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9.10 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事件),因地铁外部因素、乘客自身原因、治安案件等造成的事故(事件),不列责任事故(事件),不计事故(事件)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的次生事故(事件),仍列责任事故(事件)。
9.11 凡经运营总部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事件),不列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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