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各类质量检查常见问题总汇
(电气专业)
注意已经出版最新的规范为准
二〇一二年九月
1. 在丙类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4.3.4条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详《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3.4条规范。
2. 配电间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3.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4. 各单元分户箱内应设总隔离开关。
5.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 6. 电能计量表箱应设在电气竖井外。
7.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 人防地下室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产品。 9. 游泳池、浴室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10. 电梯井道照明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13条的规定。 11. 为确保消防负荷连续供电,其进线柜剩余电流断路器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与切断电路。
12.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电梯未注明应具自动平层功能,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2008第9.4.1条第4款的规定。
13. 配电间未设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14. 配电箱烘手器插座回路开关整定值20A,导线截面过小,其允许载流量小于开关整定值。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应急时控制安防系统门禁打开功能,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16-2008低13.4.7条的规定。
16.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于距地2.0米的墙上,未设于可燃气体易于聚积处,不符合“05D11”相关部分。
17. 办公室LPD值超标,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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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1.1.6条规定。
18. 开关整定值200A,导线采用YJV-4*70+1*35,导线允许载流量小于联整定值,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条规定。
19. 各户供电回路(支干线)未设过电压保护功能,不符合《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第10.4.3条的规定。
20. 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未注明蓄电池应达到的持续工作时间,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6条的规定。
21. 住宅用电源插座未注明采用安全型产品,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的规定。
22. 各层电梯厅(公共走道)所设感温及感烟探测器均已超出其最大探测范围,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3. 未注明住宅供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火灾的措施。详:《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2条。
24. 照明配电箱系统图4中AW箱电动大门配电线路宜设漏电保护器。详:JGJ16-2008第9.5.7条。
25. 一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详:GB50045-95第9.2.3条。
26. 屋顶风机应在现场设置就地控制按钮。详:《民规》JGJ16-2008第9.2.5条。
27. 防火卷帘门两侧应设感温,感烟探测器。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8条。
28. 网络及电话等弱电系统进户线应考虑浪涌保护,见GB50343-2004第7.0.9条规定。
29. 应按规范确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并作相应保护措施,见GB50343-2004第4.5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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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淋浴间照明应设漏电保护装置,见JGJ16-2008第7.7.10条规定。 31. 淋浴间内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见JGJ16-2008第12.9.2条规定; 32. .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外线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相应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见GB50311-2007第7.0.9条规定。
33. 火灾自动保护对象定位二级不符合规范要求;按规范一类高层应为一级保护对象,见GB50116—98第3.1.1条规定。
34. 图例表16-23序号住宅内低于1.8米的电源插座未注明采用安全型,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8.5.5条的规定。
35. 采用节能控制的应急照明灯,未设应急点亮措施,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8.5.3条的规定。
36. 楼内楼梯间作为疏散通道未设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06中第11.3.1条的规定。
37. 疏散指示灯、标志灯未采用LED光源,不符合《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第5.2.2条第五款的规定
38. 电话、网络等弱电线路进入建筑物时未配置浪涌保护器,不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7.0.9条的规定。不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的相关规定。 39. 无障碍住房电气设计中,卡式电表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2m,《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第7.12.8条。
40. 某些房间实际照度值超过(低于)标准照度值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4.1.7条。 41. 无障碍卫生间应加求救呼叫按钮。
42. 淋浴房应设局部等电位;漏电断路器应说明漏电电流值; 43. 屋顶室外空调机位置应加装保护装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9.2.5条第3,4项
44. 淋浴间照明回路应没有漏电断电器。民规:12.9.2条第9项 45.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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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第11.3.2条规定
46. 消防泵房照明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2条要求规定
47. 换热站电源负荷应为二级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条3.2.6条规定 48. 在二级负荷中增加潜污泵。
49. 消防泵与生活泵、中水泵采用同一配电回路供电,消防供电未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50. 电梯机房泵房功率密度指标在计算书中写为11w/m2,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04的规定
51. 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详DB29-153-2005第5.2.3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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