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你自己的这个价值判断你是基于很多因素产生的,换一个人,基于这些因素得出来的结论就不一定一样了,当我们认为这个结论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个结论不一定可靠的时候,会迫使我们去找新的论据、找新的理由,发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结论,当我们一旦认为自己的那个并不可靠的价值判断是一个当然结论的时候,我们就会坐享其成,哦,就是如此,我们就不再去做进一步的研究,不再做进一步的思考,我觉得这个很不合适,所以我们一定认识到自己的结论究竟是一种价值判断,还是一种逻辑结论,一定要分清楚,先分清楚,然后面对人家的逻辑结论的时候,你不要去推翻,因为只能如此。但我觉得在人文社会科学里,这种当然的结论实际上是很少很少的。那如果你知道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时候,不管是你的还是别人的,一定要警惕,在某些场合你一定要重新去判断。
接下来,
第五点,直觉与理由
这一部分我想说什么呢,我是想说为观点找理由很重要,但是形成良好的直觉可能更重要,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来说,我觉得有一个好的直觉比其他的都重要。2010年,湖北发生
了一起案件,公园里面一只母老虎发情了,但是公园里边没有公老虎,好像要把这只母老虎,送到湖南的动物园去交配,管理者说赶快送,下面的人说这个运老虎是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的,要有运虎证。管理者说,哎呀,算了吧,你报上去谁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批啊,快点,快点运吧,结果还没有出湖北,这个车就被警察给拦住了。警察来,运什么?老虎。运虎证呢?没有。于是,就把相关人员给抓了,拘留了,刑事拘留,拘留了之后送到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也捕了,后来到了公诉的时候,一个检察官给我打电话,我也不认识他,他就跟我讲了这个案件。他说张老师啊,凭直觉,我就觉得这个案件不能定,可是我找不出理由不定它。我说你的这个直觉挺好,我说你觉得不该定就不定,为什么问我呢?他说我就是觉得直觉不该定嘛,但是我找不出理由,所以我要问你。我说你为什么找不出理由呢?他说,他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啊,我说怎么呢?他说非法。我说怎么非法呢?运输要林业主管部门批,他没有得到批准,这非法;第二,开着卡车运老虎,已经运了几百公里了,运输;第三,运输的是老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第四,肯定是故意的,怎么可能不小心运了个老虎呢?我就跟他说,我说刑法规定这个罪是为了保护什么呢?他不回答我。我说刑法规定这个罪不是为了保护林业部门的权威,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个行为是破坏珍贵野生动
物资源的行为吗?它不是啊,它不是为了让母虎多下几个虎仔吗?怎么可能破坏资源呢?增加资源嘛。我这里想说个什么问题呢?我就是说,他的这个直觉使得他在这个案件中,遇到这个案件的时候,他觉得不该定,即使他找不出理由,这个直觉起到的作用很大。
我在很多场合都讲到过,倒置的三段论,实际上这不是我的发明,这国外的法理学的也好、刑法的也好,都是这么讲的,我觉得如果在座的有法官、检察官的话肯定也深有体会,遇到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常常是先有结论,然后去找法律规定找适用的大前提,然后再看这个事实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符合,那好,就定这个罪,不符合的时候,我们肯定再找能不能找到别的法条,找不到的时候我们会说我们再看看某个法条,能不能把这个法条再解释一下,解释不通再看,我们能不能把这个事实再重新归纳一下,然后,使自己的结论有根据,这一点,很正常。换句话说,有一个好的直觉,就意味着我们解释刑法的时候、归纳案件事实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方向。你用什么样的语言、什么样的概念去归纳这个事实,这很重要。当你没有一个方向,没有一个预判的时候,你的案件事实的归纳是没办法形成的。
比如说,我经常讲的,你如果说在认定一个所谓有关故意毁
坏财物罪的时候,你脑子里面根本没有,对一个案件没有一个预判,你对那个事实可能都不知道怎么归纳。比如说,被害人鸟笼里面养的一直鸟,这个鸟很珍贵,价值好几万,早晨人家养鸟的老人把那个鸟笼提到一个树林里面,那个叫啥,这个动作叫什么?遛鸟啊?还有遛鸟啊?遛狗嘛,遛鸟啊?被告人一去,把那个鸟笼的门一打开,鸟飞走了。当你没有想,一点直觉都没有,跟犯罪你不挂上钩来的时候,你怎么去归纳这个事实呢?那就是使美丽的小鸟回归美丽的大自然了?那你这样归纳了怎么可能有罪呢?对不对?不可能有罪嘛。可是当你脑子里面觉得,这个鸟一飞走了,被害人就损失了好几万,这可不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呢?当你有了这个直觉的时候,你就去解释275条,什么叫毁坏?然后这个案件叫不叫毁坏?你要是用了日本的概念,什么叫毁坏呢?使他人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都叫毁坏的时候。你就觉得,这个人的行为使人家被害人的财产的价值丧失了,所以构成这个罪。如果你事先没有这样一个直觉,没有,那你这个案件你就不可能朝着你形成的这个直觉的方向去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你就不会去思考,究竟什么叫毁坏?你也就不会去想到,这个案件究竟应该怎样归纳,所以很多案件都是如此,尤其是那些看上去争议很大的案件,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先有结论,我自己经常是这样,当老师也好,我在实务部门兼职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