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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肖伟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
摘 要 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虽然比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有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困扰办案的问题。本文就办案时限与“调卷难”的矛盾、启动听证会程序和保障措施不明确、提请抗诉通知当事人易引发矛盾缠诉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监督规则 当事人
作者简介:肖伟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87-02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虽然比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有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根据以往办案的司法实践,认为《监督规则》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三个月办案时限与“调卷难”的矛盾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的期限,而原《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照此推算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行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审查终结。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因为不能及时调阅到法院原审卷宗,所以办案期限通常以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计算,各案实际办案期限有长有短。不能及时调阅法院审判卷宗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原因: (一)找有关领导签字不及时
检察人员到法院调阅案卷,通常要持调卷函找法院有关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到档案室调阅案卷。有时会遇到法院有关领导开会、学习、出差、休假等事由而耽搁签字,耽搁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十天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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