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
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陕财办采管[2009]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采管[2009]22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省级单位提供服务,我厅于2007年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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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下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2 / 4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以及定点印刷等。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办公自动化设备中计算机(台式、便携式)单项或批量在60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采购人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三个以上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其他协议供货产品,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交通工具单项或批量在3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 --办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定点印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3 / 4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定点供应
商。
对于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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