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
2、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全额出资。 3、对新任用的村干部,在全乡村干部额定编制数不变、出现缺额的条件下,方可按照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按规定为新任用的村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章 村干部的纪律、作风、奖惩、问责
一、严肃纪律作风
1、严肃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执行上级各项决定,要求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乡党委、政府保持一致,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杜绝个人自由主义。
2、严格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推诿扯皮、刁难顶撞、畏苦怕难、自行其事。工作日中午严禁酗酒。
3、强化群众纪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全力解决民生问题,严禁态度蛮横,吃拿卡要。
4、强化经济纪律。加强干部自律,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禁贪污挪用、违规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法制纪律。带头遵纪守法,严禁参与赌博以及发生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各种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及时、妥善处臵,严禁参与和煽动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和家族宗族派性斗争。
6、严明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上级和乡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严禁无故缺席。认真开会,做好记录,遵守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交头接耳,随意来回走动,自觉将通讯工具设臵在震动状态。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1、述职述廉测评。在每半年组织一次的述职述廉会议上,由参加会议的党员、村民代表,所在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乡党代表、人大代表,根据村干部的述职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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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测评。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换届、调整、考察时进行民主测评。
3、评议结果由乡党委统一汇总,采取适当形式反馈,并存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4、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达到50%的,经组织确认,由乡党委实行诫勉谈话。
三、村干部的奖励
1、物质奖励。村干部在年度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原则上奖励到个人,一般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不用于办公经费或者工程投资。
2、精神奖励。村干部在年度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各种荣誉称号。
3、晋升依据。优秀村干部获得的各种奖励,对照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包括提拔使用、明确职级以及根据市统一部署要求,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专项编制人员。
四、村干部问责制
1、问责内容。问责的内容包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种。“不作为”,即,在其位、不谋其政,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对各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拒绝、抵触、放任的态度和行为。“慢作为”,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执行力欠缺,畏苦怕难,推诿扯皮,拖拉怠工,工作业绩较差。“乱作为”,即,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吃、拿、卡、要,不依法行政,欺下瞒上,班子不团结,勾心斗角,刁难顶撞,态度骄横,作风粗暴,服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坏。
2、问责程序。(1)广泛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的基础上,通过阶段考核,走访座谈,述职测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开门纳谏,强化社会监督。(2)组织审定。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问责对象、方式和期限。(3)实施问责。与被问责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听取问责对象的意见反馈。(4)落实整改。确定整改联系人,落实整改措施。(5)考核鉴定。检查整改措施,对现实表现做出鉴定,以便做出撤销决定或做出进一步处理。
3、问责方式。问责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交纪检监察查处等七种。
4、结果运用。问责与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推优、聘任、晋升相结合,被问责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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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辞职制度
村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三种类型。 1、自愿辞职
(1)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不能发挥专长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2)村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向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乡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答复;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一般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研究答复,报乡党委审批备案。
2、引咎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引咎辞职: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4)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述四种对象的村干部,应主动向乡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乡党委在接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
3、责令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令辞职;
(1)在全乡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乡末位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2)连续两年完不成乡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3)单项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 (4)一年内,两次中心工作考核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干部;
(5)群众公认度低,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称职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的情况一致的;
(6)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8)符合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 责令辞职由乡党委根据考核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下发书面通知。对责令辞职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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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复议请求,在乡党委未做出撤销或更改处理决定之前,责令辞职决定必须执行。
第七章 村干部的退职、病退、辞职、离职及相应待遇
一、正常退休人员
原则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干部,根据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病退、免职、落选、辞职等人员
1、病退人员。村干部因病,经市以上有权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病退条件的,由乡党委研究确定。
2、村干部被免职、落选或辞职的,原则上其免职、落选或辞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由个人全部承担。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有关具体问题
1、工龄按自治区、州、市有关规定计算。
2、村干部自任职起计算工龄;工作期间如中途脱节,则采取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工龄。
3、凡已办理退职手续的村干部原单位一般不得继续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申请,报乡党委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
三、未尽事宜由乡党委研究后进行补充制定。 四、本办法二O一X年X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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