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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30 19:52:5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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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待遇一般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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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五)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二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周边环境要求、操作步骤、异常情况处理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现场带班档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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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第四章 物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七)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和救援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

(十一)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等;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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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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