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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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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建[2003]14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4.23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建[2003]145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筑管理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珠海市建设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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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在珠海市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各区(工业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年度登记备案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年度登记备案结束后予以公告。 2 / 3

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承接所登记的单

项工程;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许可范围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 (二)拟派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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