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分为定期申请和日常申请两种方式。
1. 定期申请指集团公司定期(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组织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向评标专家库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
2. 日常申请是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的需要,随时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物资(招标)公司受理日常申请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评标专家的申请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 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推荐单位初审;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聘用单位初审。
3. 申请表附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等。
(三)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系统外专业人员,亦可采用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由本人向物资(招标)公司递交申请表及其附件,由物资(招标)公司对其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审查
(一)各单位将初审合格评标专家的申请表及附件提交物资(招标)公司,由物资(招标)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审查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 50 —
(三)物资(招标)公司将集团公司审定后的评标专家结果录入评标专家系统;未通过审查的,应将审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资(招标)公司提出申诉,物资(招标)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四)物资(招标)公司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新增专业、专业调整等的变动,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物资(招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由物资(招标)公司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物资(招标)公司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维护,评标专家系统应具有网络抽取、后台监控、抽取过程可追溯等功能,应建立保密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国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过程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 51 —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1~4个工作日(国际招标1~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必须保密。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抽取记录和抽取结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和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原则上禁止直接邀请或指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系统内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投标协会)批准列入特殊招标项目的;
(三)国家或行业另有要求的;
(四)经3次及以上抽取,专家数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应在评标专家系统内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库后的评标专家均在评标专家系统设置唯
— 52 —
一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由物资(招标)公司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及奖励;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 53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