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签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a)外观检查。应按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1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b)焊缝质量检验报告。投标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支架钢构件验收用。
(4)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投标方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当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
3.3.5支架构件热浸锌等防腐涂装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投标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装防腐,尤其是热浸锌层干膜厚度必须不小于65μm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在本电站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满足25年防腐要求;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连接部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处理部位防腐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设计及规范要求,除锈质量应符合YB/T9256-96第2.6节的规定。除锈合格后,应立即进行防腐处理,在潮湿气候条件下4h内完成;在气候较好条件下不超过12h。
(3)在有雨、雾、雪、风沙及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低于露点以上3℃。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5)热浸锌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当涂装无明确规定时,涂装的遍数、干膜总厚度、附着力应满足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在本电站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热浸锌涂装具备25年防腐能力。当日工作使用的涂料应在当日工作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6)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装材料。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装材料的质量时,必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目测涂装质量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2.9的规定。
(8)防腐处理应满足GB50018-2002第11.2.10的规定。 3.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4.1 材料的代用:
(1)投标方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加工制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和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材料代用只限于:优于或强于原结构及型号设计的强度及性能,且因材料代换所增加的造价,由提出代换的投标方自己承担。 3.4.2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图纸设计及钢结构验收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件的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表C.0.8的规定。
(2)投标方应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支架钢构件质量自检,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人定期进行抽检,检查记录及报告作为支架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3.4.3投标方的质量自检
(1)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投标方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加工制作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及其加工制作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投标方的质检人员应及时纠正。
(2)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投标方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3.4.4招标方的质量检查
(1)招标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支架的加工过程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加工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2)招标方检验支架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有权要求投标方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取试件。如果必要,投标方还应按招标方指示,进行为质量检查进行特殊的试验、检验(委托权威第三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招标方为检查设备支架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时,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投标方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检测工作;
(4)投标方需提供支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支架材料试验和检测成果、
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作为设备支架检查的依据。 3.5 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5.1 投标方的安全保护责任
(1)投标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投标方应在工程开工后3工作日内编制一份工程加工制作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投标方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加工制作安全教育,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投标方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投标方应立即通报招标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招标方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投标方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3.5.2 劳动保护
投标方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雨鞋、雨衣、手套、手灯和安全带等。投标方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3.5.3 照明安全
投标方应在加工作业区、加工制作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3.5.4加工生产接地及避雷装置
在加工区,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投标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5.5 消防
投标方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投标方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3.5.6气象灾害的防护
投标方应做好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投标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3.5.7信号
(1)投标方应在加工制作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l)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投标方应负责维修和保护加工制作区内自设或招标方设置的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3.5.8 安全防护手册
投标方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投标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工作日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投标方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招标方、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各种加工制作机械的使用; (3)汽车驾驶安全; (4)用电安全;
(5)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6)机修作业的安全; (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8)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9)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1)防气象灾害措施; (12)信号和告警知识; (13)其它有关规定。
3.6支架加工生产环境保护
3.6.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制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加工制作造成加工制作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6.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投标方应在编报加工制作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加工制作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加工制作场地开挖的边玻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加工制作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6.3支架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
投标方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加工制作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加工制作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3.6.4环境污染的治理
(1)投标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加工制作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投标方应保护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投标方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3.6.5 加工制作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方应在加工制作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不用的临时设施,清除加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加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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