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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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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申请)

经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在被认定时和首次复审合格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审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审计报告,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拨款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当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形成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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