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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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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和健全成人教育脱产班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健康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金;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缴费注

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我校成人教育相应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所在单位(街道、乡镇)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情节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报到注册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

假手续,无故不到或请假未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老生未经请假或假期结束后两周内不缴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本人

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准许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考核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

学生档案,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参加考核。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理论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

实验、实践性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考核,以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作业、测验等)占该课程成绩的3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习者,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另行补做。无故不参加者,承担相应费用。

学生缺课学时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旷交作业累计达到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一般采用闭卷笔试,但鼓励采用无标准答案

式的考试、质疑式的面试口试、论文报告式的研究性考试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前向教务办提交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报教务办批准后予以缓考。

缓考一般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总评后的实际得分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为旷考,成绩以“旷考”字计,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初第二周。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数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不及格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毕业大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肄业处理,发给学习证明; 2、 肄业生若要取得毕业证书,必须:

A、 在离校一年内,申请重修,缴纳相应学费,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

证书。

B、 在离校一年内,如取得相同专业自考课程合格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C、 在离校一年内,未提出重修申请、重修或自考科目未通过,不再安

排学习机会。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旷考”或“作弊”

字样,并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正常考试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补考作弊者,取消毕业补考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作肄业处理。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必须有医

疗机构证明,征得教务办同意,经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办确定其它上课方式,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

考勤与纪律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规定课程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一切活动,

并实行严格的考勤。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

擅自离开课堂。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病假须

附医疗机构证明,事假须写明事由。三天以下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含

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签字,学工办审核,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事假或病假未附请假单及证明者,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或

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假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者,须出具证明,补办续假手

续,否则做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对学校规定的集体劳动、军训、实习和其他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

天按旷课七节(上午按四节,下午按三节)计算。

考勤情况由各班班主任掌握,如发现旷课情节严重的学生,须及时反馈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直接与学生家长联系。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不及格课

程累计不超过四门者,予以升级。

第二十二条 每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四门以上(含四门)(包括取消考试资格

及旷考、作弊课程)者,一般应予留级;如其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一般应予退学。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跟班试读,缴纳相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或退学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不含选修课),无论考试还是考查,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及退学课程门数;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别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与转专业;

1、 学生确有专长,并有充分根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的志趣和才能,转学、转专业

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 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

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坚持学习的;

3、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学院根据人才需要情况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申请获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不予转学、转专业、转班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本人在征得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报学院

审批;

2、 要求转往外校学习者,须填写《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经学院同意后,

由转学者本人将《转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省教育厅审批。我院在接到经省教育厅签署“同意”的《转学审批表》复印件后,即将有关学籍档案转往学生新转入学校; 3、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须持有转出学校签署“同意”的《转学审批表》和新生录

取名册复印件,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4、 跨省转学还须经双方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准;

5、 外校学生转入我院或院内学生转专业后,其未学课程,必须按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

自行补学,并参加考核;

6、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者; 2、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3、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有医疗机构的病情

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书),经家长或工作单位签字同意,报学院审查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直接通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或因入伍经学

院审核,可休学至退伍。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持复学申请书和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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