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运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保 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 运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 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 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 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于本市从事运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于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 的运营场所,从事运营活动的也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于本市运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 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对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 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能够不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 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 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的“医疗器械运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运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关联学历或初级之上职称;
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学历或有关联专业 的初级之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 专之上关联专业学历或有关联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之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从事医疗器械运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 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运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关联学历或有关联专业工程师之上职 称;
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关联大本之上关联学历或有 关联专业的工程师之上职称;
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 本之上关联专业学历和有关联专业工程师之上职称;
4.从事医疗器械运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经 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5.国家对运营特殊医疗器械关联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三)运营场所条件:
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营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壹般应具备门脸房),其运营面积不少 于50㎡;
(2)兼营应有不少于1个医疗器械商品专营柜台,且由专人负责; (3)和运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存储条件,“五 防”设施齐全(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电); (4)国家对场地、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2.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其运营场所应当是写 字楼、底商房或商住俩用房(商住俩用房应临街或干道)。租赁单位或个人 应当出具当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 屋租赁合同。
(2)专营或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运营面积(房屋使用 面积)不少于100㎡(不含库房);
(3)专营或兼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运营面积(房屋使用 面积)不少于80㎡(不含库房);
(4)运营壹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国家局规定的八个品种),其 运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不含库房),仓库面积不少 于200㎡。
(5)专营或兼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注册地址、运营 地址应当为同壹地址。
(6)企业应有和运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库内划有明显区域的 标志,不同品种分类码放,仓库应有“五防”设施;
(7)国家对仓储场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规章管理制度:
1.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 (2)商品进货管理制度;
(3)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制度; (4)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5)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 (6)产品质量事故方案制; (7)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8)产品质量用户反馈管理制度; (9)卫生管理制度。
2.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及各职能权限; (2)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 (3)商品进货管理制度;
(4)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制度; (5)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6)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 (7)质量事故方案制度; (8)产品标准管理制度; (9)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10)用户质量反馈管理制度; (11)产品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12)产品不良反应方案制度; (13)用户投诉、查询、处理制度; (14)卫生管理制度。
(五)国家对特殊医疗器械有专项管理制度的,按规定制定关联制度。 第九条申办企业应具备和运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办公设备、设 施,仓储设备、设施和相适应的技术培训、设备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能 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申办《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程序
第十条拟办零售企业应到所于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医 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拟办批发企业应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 运营企业许可证》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
第十壹条为方便申办者,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所需要的 医疗器械法规文本、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示范文本 于受理现场公示,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运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 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壹)《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 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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