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德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三、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估价结果是根据前述原则、依据、方法、程序得出的。 (2)评估结论只有在前述原则、依据的条件下成立。 (3)评估结论仅为委托方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使用。
(4)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5)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说明不含虚假成份. 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估价结果和报告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④《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方向及限制条件
①本报告和估价结果使用的方向与限制条件:本报告估价结果为本报告的评估目的服务,当用于其它目的,本报告评估结果无效。
②土地估价结果的有效期:本评估报告所评估的地价结果自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半年。
③土地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受托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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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估价结果有解释权。
④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所导致的有关损失,受托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⑤根据用途不同,此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形成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方,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用于主管部门审核及评估机构存档。 3、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土地利用状况等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土地区位条件、地产市场交易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由估价人员实地调查而得;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程及地方有关地价评估技术标准,结合估价对象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
(2)本报告估价结果是在满足地价定义条件下的使用权价格,若估价基准日、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开发状况、土地面积、土地处置方式等影响地价的因素发生变化,则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此次评估是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提供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为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1月29日、满足地价定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如改变评估目的和评估条件,需重新评估。
(4)本评估报告所评估的地价结果,需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生效。 (5)本报告书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复制和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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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 件
1、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评估通知书[济国土资偿通字(2008)第004号];
2、宗地位置图; 3、宗地现状图;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济国土资合字【2007】087号)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转让合同复印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件)商资批【2007】1421};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1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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