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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毕业论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6 1:29: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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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种虚拟的空间,只要有商品,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不仅可以把本国商品展示,还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各类知名品牌全部展示在上面。但这些商品展示平台里展示的商品质量是否达标,消费者都无法检查,因此而产生的商品质量风险会使消费者感到网络购物十分不安全而且没有保障。

无论是食物、用品还是衣物,不达标的产品若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毒素、放射性物质,都会对人的身体产生损害。轻者只是影响身体健康,重者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有甚者连性命也送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此被侵犯。

(三)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无知的网络消费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法条中列举的情况都必须出现在网络展示平台的商品描述中。

网络商品信息更新快,而且容易。只要将新商品的图片、介绍资料上传到网上,或者对商品信息、价格进行修改,购买者就可以看到最新的商品信息,而且立刻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更新。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在虚拟的空间背对背地交易,消费者通过网上的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定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就产生了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品的真实可靠信息的问题。网上交易的全球性、虚拟性更加强了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Internet技术的复杂性亦为网上欺诈敞开大门。?

只要网络商家没有付告知义务(真实的告知商品的详细信息),网络消费者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就被剥夺。

(四)公平交易权——不平等对待条约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

但由于网络购物交易采用网络作为媒介,买卖双方无法当面直接交涉,甚至部分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不需任何接触交流即可完成买卖过程。这给网络商家利用格式合同逃避责任带来了便利。如网络购物交易中,网络商家可利用自己优势地位,事先拟定利于自己、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不保证退还条款或退换期限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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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购物安全问题隐患——侵犯公民权利 法定期限等条款,对交易的风险作不合理的分配。网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极难对该条款进行更改协商,一旦发生纠纷,网络商家即可以格式条款阻却消费者的抗辩,使消费者的交易公平权不能得到保证。?

(五)其他权利——肖像权、名誉权等

除了生命健康权外,人身权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可是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银行信息不同的是,个人银行信息是被网络商家保密处理,但个人信息却几乎是透明、公开地呈现在网络里。这些个人相信很容易就能被获取。如果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利用在不法途径,或未经同意而作盈利之途,这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网络购物安全问题无时无刻侵犯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防止网络消费者权利被侵犯的现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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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四、我国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网络购物,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相比国外,美国自1997年起陆续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全球及国内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等;欧盟也颁布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及《电子商务指令》等。?

而我国除了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 《电子签名法》外,其余法规都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我国正在日益成熟的电子商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2007年3月6日, 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对网上交易参与双方主体的认定、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等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该意见的发布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然而,这些条款只是原则上的指导意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在2010年3月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目前我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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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完善

五、我国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完善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的硬件条件已经初具规模,而最缺的却是强而有力的购物规则,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关于网络购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

从工商部门内部人士证实,该办法涉及网上交易的规范、网络平台提供网站的义务、如何监管等。办法同时规定,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标记加载在网店的网页上,要将网店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还要对网店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用来警示交易风险等。但该办法却存在很多漏洞。

1.网店实名制的完善。网店实名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根据办法,个人开办网店,应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申请实名注册,如果具备登记注册条件,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根据该条款,并非所有网店都要到工商部门注册,但到底哪些网店需要注册,办法并没有详细说明。

笔者认为,哪些网店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是很难界定的。因为,从实名注册中很难看出网店的开办到底是个人、合伙还是其他方式。这就更难确定网店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但早在2002年8月,英国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网络商家要缴税,并且网络商家必须在其网站上标注以下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联系方式、工商税务注册号码、上级监管部门、所属行业协会、企业增值税号码等。此外,网上商品价格必须标明是否含税费和邮寄费。既然有先行者,我们不妨效仿。但需加上一条规定,即若网店信息的标注没有符合上述条件者,网店即被屏蔽,不能进行网络购物交易。如此一来,就解决了登记条件界定难的局面。

个人网店的监管,需要工商部门、公安局、银监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网店实名制注册只是网络购物管理的一个开端。

2.办法与工商部门的实施接轨。个人网店进行实名注册后,并且部分办理工

商登记注册后,是否能极大地改善目前国内网络购物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卖假货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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