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发言: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和措施
今天,我主要介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风及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对失职、 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性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的责任,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该《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五项原则:一是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三是集 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四是谁主管,谁负责;五 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适用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 政
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执行。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各级领导 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 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 领导责任。 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领导责任主要有七个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报告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每年年底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领导班子报告 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 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情况,对所辖乡镇、 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要求、监督和管理情
况,领导完成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规定的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群众测评情况。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关键所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 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 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 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 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 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3)党纪处分。上述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 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 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 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 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 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