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是指标示甲、乙双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河流、沟渠、道路、堤坝、行树、围墙等线状标志物,以及双方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如林绿地、桥梁、楼宇房屋、山脊、山谷、山坡等线、点、面状地物及坐标点、高程点、经纬度等。 二、对于因自然、人工等原因致使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或缺失的,甲方或乙方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毗邻方,在保持行政区域界线不变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的标志物,以保持界线的完整和贯通。
三、甲、乙双方应当责成所属民政部门对新确定的界线标志物共同进行补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覆盖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中的相同地段的内容,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中的相同地段的内容同时废止。甲、乙双方按照补绘后新的界线标志物所标示的两镇界线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四、甲方工作职责。根据全市统一工作安排,甲方为镇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乙方协商,协商开展有关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
作为管理责任方,负责两镇界线标志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后,负责提出界线标志物的修复,以及其他新的界线标志物确定补绘工作,并责成所属
第 5 页 共 14 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