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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 深基坑支护 )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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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一般规定
一、基坑工程施工事前监理控制要点
1、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不宜放坡进行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系统设计,设计的系统应经实际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有关规定执行,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二、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监理控制要点 1、土方开挖必须遵守: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施工中应随时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导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对坑底进行保护,经有关人员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设置加强垫层。 三、基坑工程施工事后(验收)监理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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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质量验收主控内容: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1-1的要求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1-1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三级基坑 8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10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10 1、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 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第一节
一、排桩墙支护 一、排桩墙支护的构造 1、适用条件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 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2、构造
(1)悬臂式排桩结构桩径不宜小于600 mm,桩间距应根据排桩受力及桩间稳定条件确定。
(2)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桩径,冠梁高度(竖直方向)不宜小于400 mm。排桩与桩顶冠梁的混凝土等级宜大于C20;当冠梁作为连续梁时可按构造配筋。
(3)基坑开挖后,排桩的桩间土防护可采用钢丝网混凝土护面、砖砌等处理方法,当桩间渗水时,应在护面设泄水孔。当基坑面在实际地下水位以上且土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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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桩墙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好,暴露时间较短时,可不对桩间土进行防护处理。
(4)悬臂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厚度不宜小于600 mm,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冠梁宽度不宜小于地下连续墙厚度,高度以不宜小于400 mm。 (5)在软土场地深度大于5m时,采用排桩式结构,应加设锚杆或内支撑系统措施。 (6)锚杆长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并应超过潜在滑裂面1.5m; 2)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4m;
3) 锚杆杆体下料长度应为锚杆自由段、锚固段及外露长度之和,外露长度须
满足台座、腰梁尺寸及张拉作业要求。 (7)锚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锚杆上下排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 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 m。 2) 锚杆锚固体上覆盖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 m。 3) 锚杆倾角宜为15o~25o,且不应小于45o。
(8)沿锚杆锚轴线方向每隔1.5~2.0 m宜设置一个定位支架。 (9)锚杆锚固体宜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10)钢筋混凝土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钢筋混凝土支撑体系在同一平面内应整体浇注,基坑平面转角处的腰梁连
接点应按刚节点设计。 (11)钢结构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支撑构件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
2) 腰梁连接节点宜设置在支撑点的附近,且不应超过支撑间距的1/3; 3) 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之间宜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填充;钢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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