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WS 001—2013
dd) 毛重、净重、体积;
ee) “小心轻放”、“向上”、“堆码层数极限”等标志,其图形、符号大小、颜色等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4 产品的全部附件、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一并装在小包装内。 8.2 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往任何地点。在长途运输时不得装在敞开的船舱或车厢,中途转运输工具时不得存放在露天的仓库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并且产品不允许经受雨、雪或液体物质淋袭与机械损伤。 8.3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放在原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20℃~+40℃,相对湿度为30%~85%。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20c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若无其它规定时,贮存一般为12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超过12个月者,则需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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