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改造办)是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改造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第六条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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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七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和辖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市、区国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改造,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改造目标与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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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及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旧物业用房等组成的老旧小区;
(三)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
(四)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
(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厂区;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区;
(六)其他需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用地。 第十二条 辖区政府上报改造范围时,功能改变类和拆除重建类应提供土地利用分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相应影像图。已完成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应提供1:500或1:2000的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办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的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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