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具可操作性。项目要注重实践,着眼于创新或创业。
第十二条 项目应选定专门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业务水平和时间保证。
第十三条 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课题)申请人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确定资助项目(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学院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图书资源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申请结题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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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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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创新创业经费的使用,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供销社和省属集团公司所属高职学院创新创业资金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学院自筹资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创新创业教育的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管理创新项目、技能创新项目、师资创新项目等创新创业教育项目。
第四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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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学院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图书资源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经费转拨管理,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助立项资格,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教育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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