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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期末复习资料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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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3、宪法关系就是宪法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4、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5、制宪权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6、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的拥有者、所有者,知道的事制宪权的归属。它是宪法得以制定运行的首要因素 7、制宪机关是根据制宪需要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常设机关。

8、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它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9、宪法解释是指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和说明。

10、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11、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1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4、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15、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6、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7、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8、公民,通常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9、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0、《钦定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共23条。“君上大权”是正文,是重心;“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是点缀。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君主专制制度。(清政府在1908年9月颁布)

21、《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7章共60条,主要内容有:确认国家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原则,赋予了人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的大政方针。(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

2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以宪法的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惯例中的宪法。

2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的。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的法律相同的宪法。

二、简答题

1、宪法的渊源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种类有:宪法典及其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政治性文件、权威性宪法理论等。

①宪法典是指一国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②宪法修正案是指享有宪法修正权的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行部分修改而形成的法律。③法律性文件是指虽无宪法名称却有宪法性质和功能的法律。④惯例是指经过相当时期的统一的连续的普遍的实践,而被公认为并且获得法的确认的习惯规则。⑤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中并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⑥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2、英国宪法的产生历程及其特点:

历程: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形成并追求自由。英国封建统治者强化专制强权,妨碍商品经济自由发展,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爆发。英国宪法在革命中逐步产生。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立了一些宪法惯例:《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伟继承法》(1701年).

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美国宪法的产生历程与特点:

历程: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1779年大陆会议通过了《联邦条例》1787年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并于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会宣布生效。

特点:天赋人权的理论深入人心,成为其思想基础;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通过联邦制克服了由联邦条例确立的体制的缺点。

4、法国宪法的产生历程及特点: 历程: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的等级制度不断成为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成为了大革命的对象。随着法国大革命的不断推进,法国出现了不同的多部宪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

特点: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和共和制原则;法国宪法随着革命的深入进行,经历了从宣布一般规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到最后颁布共和制宪法的呃过程;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被写入宪法,是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由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颁布的,其内容主要是①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中华人民组织,是“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②规定了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③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④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设置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意义:它是中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呃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性和革命性,但同时不能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软弱性与局限性。

6、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序言和四章106条。主要内容是①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②规定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③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④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⑤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

意义:它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闪耀着光芒。它以人民民主原则作指导,确立了适合国情的国体和政体,较完整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和基本内容,为以后的宪法树立了良好的模式。

7、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⑴宪法和宪政的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检验、发展和完善宪法。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就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⑵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①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指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因而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内容范围比宪法广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宪法和宪政的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有可能相一致,也可能相抵触。

8、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即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需经过的必要阶段和应当遵循的具体步骤。①设立制宪机构。这是制宪权行驶的基础;②提出宪法草案。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科学性;③通过宪法草案。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决议通过;④公布宪法。这是制定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9、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恪守宪法精神原则(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②适应社会需要原则③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一般来说,宪法解释要经过提起、审议和公布三到程序)④系统整体解释原则(维护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避免宪法规范相互矛盾)。

10、宪法解释的机关

①立法机关解释(源自英国。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中)②司法机关解释(源自美国。该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③专门机关解释(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因而行使这一权利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在宪法上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1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⑴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是宪法规定由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

⑵普通法院模式。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制度,也叫司法审查制度

⑶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三、论述题

1、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时所遵循的理论依据和基本标准,是调整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法则,是贯穿于立宪、行宪和守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基本特征:①本源性 ②特殊性 ③最高性 ④概括性 ⑤恒定性 ⑥国别性和国际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含义包括:①承认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非个人。②主权在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性,国家权力是由其派生而来的。③认为政府为代表国民全体行使主权的机关,然而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应受制于人民的主权,而且应当以实现人民的福祉为归宿。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①在《人权宣言》中予以规范②即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③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④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宪法所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广泛性。诸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

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等自由,但是这些自由的可操作性都值得商榷。

我国的根本义务则是要求性的行动规范。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保卫祖国和纳税等诸多义务。

五、名词解释

1、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人民主权

一般来说,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含义包括:①承认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非个人。②主权在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性。国家权力是由其派生而来的。③认为政府为代表国民全体行使主权的机关,然而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应受制于人民的主权,而且应当以实现人民的福祉为归宿。 3、法治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4、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5、宪法规范

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6、宪法性法律

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7、宪法判例

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 8、宪法惯例

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众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 9、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即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1、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12、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3、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5、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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