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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时的风险点
作者:刘金聪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8期
一、什么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方式是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才开始实施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那么什么样的项目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来采购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描述,我们大致了解,那些技术复杂,不能确定准确数量的项目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来采购,也就是说正是采购时项目的复杂和不确定性,才是采购小组可以和供应商在谈判现场就价格、技术和数量都可以进行磋商确定的这种方式采购的法律原由。 二、竞争性磋商主要程序是什么? 首先,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来源方式。
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用网上公开信息的办法接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其次,制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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