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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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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文 号:闽建建[2005]38号

发布日期:2005-8-3 执行日期:2005-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六章 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七章 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

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

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

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

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

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

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

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

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

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

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

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

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 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

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

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 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

试验方法)。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

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

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

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

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

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 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

于15m,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采用土钉墙支

护。

第十八条 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

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

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

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

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

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

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 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属于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

项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

过程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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