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取消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监管责任须跟上
近日,环保部下发文件,“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被环保部作为简政放权而推出的这项改革,是否如一些专家所期待的那样,获得各界欢迎呢?记者采访发现,包括企业
在内的不少人,对此项改革其实是心存疑虑:环保核查取消,会不会纵容上市公司的环保“不保”?
据了解,自2001年以来,我国环保部门开始开展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重污染的企业上市或再融资,
都必须先拿到环保批文。实际操作中,企业进入环保核查程序,往往被解读为正式冲刺IPO的信号。
2003年6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明确13个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的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用于重污染行业,都必须先通过环保核查。2008年,证监会也曾发文强调,“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如今,实施十余年的上市环保核查,被环保部宣布退出历史舞台。
省环保厅污防处副处长侯业利认为,对重污染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是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而推出的环境监管举
措,在历史进程中应当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该项规定实施以来,不少公司的IPO或再融资因环保核查而“卡壳”甚至搁浅。资料显示,宝硕股份、广州浪奇等公司都曾因募投项目未通过环保核查而终止定向增发。
不过,由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更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坦言,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
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后督查不够深入,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更直言,“政府主导的上市环保核查已成鸡肋,甚至可以算做形同虚设的环节。”
而据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环保部取消核查可能还有一个考量:经过环保核查后,近年来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曝出环
保丑闻,这对环保部门的公信力也是极大的伤害。
扬州联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为了“定向增发”在省环保厅办理了“最后一轮”环保核查。面对如今环保核查被取
消,该公司副总吴健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没有如一些专家预测那样,对此感到喜悦和轻松。“上市公司如果在环保上没有人‘卡’,未来对社会、对公众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不得不让人感到担心。”他认为,环保核查的工作有其必要性。如果取消了核查,必须要有相应的环保监管手段跟进。
而据侯业利介绍,环保部在下发相关改革环保核查制度的文件中同步提出了从三方面加强监管的要求:一,各级环保部
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二,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不过,侯业利坦言,要求企业自己报告环境问题,会不会如实全面,值得怀疑。吴健也认为,保荐机构与企业是“坐一
个板凳的”,能否公平公正,同样也是个问题。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对此还没表态。有人推测,证监会可能会要求第三方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评估。对此,南京证
券研究所所长周旭指出,第三方公司的权威性、公正性,也可能影响到对上市公司环境问题的正确判断。
政府简政放权是值得肯定的好事。不过,政府在权力上“退”一步的同时,如何在监管的责任上“进”一步,恐怕还需要细加考量。
环保部正式发文: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2014-10-24 13:46:31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郭晓萍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晓萍)环保部网站23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保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
通知指出,环保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此前,在9月25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上就透露,环保部拟将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负责。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
五、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
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需提供的材料
(一)公司本部提供:
1、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的编制委托书
2、公司融资行为的概况(上市以来融资概况)及经营概况
3、拟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或发行证券再融资方案
4、公司发展历史、企业基本情况(含控股、参股单位,含非生产单位)的文字介绍、组织机构图,环保管理体系
6、募投项目情况与环保“三同时”材料(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和正常运行)
7、如果各单位无完整的核查时段内各年度环保监测,应组织近期对所有生产单位进行环保监测(二)各单位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
1)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说明及分布图(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社会关心点等);
2)核查时段内启动及完成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名单;
3)核查时段内生产年报和环保年报表,提供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副产品及产量,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料、辅料、燃料名称及近年消耗量。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核查期间环保投入情况; 5)厂区占地面积、绿化面积、职工人数; 6)核查时段内在环保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是否通过了ISO14001认证、清洁生产等(提供企业取得的有关环保荣誉证书、奖状、奖牌 照片或扫描件);
7)可反映企业核查时段内环保工作状况的电子版照片(需配照片名称,主要有废气污染源、废水排污口、固废堆场、主要环保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环境绿化状况等)。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要求图、表、照片对应
8)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说明材料(与同类相比有数据,技术专利等)
9)原辅材料、用水量、电及煤等能源消耗及产品年度统计表 2、技术资料
1)现有各生产线名称、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图)、主要反应方程式及水量平衡图(表),主要物料平衡
2)核查时段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现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供电子版或文本)、环评批复文件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批复文件(需提供环评、验收批复文件和监测报告的复印件)
3)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
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解释说明
4)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要求图表对应
5)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解释说明。 6)有关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含电子版);
7)列表说明各生产厂主要生产设施、型号及数量,生产设施所处状态(属哪条生产线、正常、停运、试生产、在建等);核查时段
3 内主要生产设施变化情况(何时停产、淘汰拆除、新建、扩建和改建等)。
8)核查时段内各年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电子版,并复印封面)、领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当地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请提供地方环保局开具的证明。
9)核查时段内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气、水、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最好是每年度的监测报告。(仅需要外委有CMA认证标识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提供复印件);
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设置及运行情况说明(提供数据截图)
10)核查时段内所有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11)政府部门分配给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12)政府部门对企业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及企业落实情况;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含措施名称、工艺、减排量、实施进度及计划安排等)。如未要求总量减排的,由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13)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的环保责任书(如有,请提供复印件)
14)核查时段内环保年报表(电子版或复印件)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15)列表说明企业各废气、废水、噪声源控制措施和固体废物加工处置措施,环保设施名称、运行状态(正常、停运、存在的某些问题等);各设施的设计能力、实际处理能力、设计效率、实际处理效率以及核查时段内各年与主体工程设施的同步运转率等资料,各设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台账及有关统计资料(核查时段内每年抽2-3张 4 复印,全部记录准备好,核查人员到现场时照像)
16)核查时段内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安全处置量、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的类型鉴别;有关综合利用和转移记录(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7)委托外单位进行固体废物处置的,提供协议或合同;危险废物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危废处置协议、对方危废经营许可证、转移五联单;各年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名称、产生量及进行安全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各类废物处置量的原始凭证及统计表
18)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情况说明
19)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设置及运行情况说明(共设置哪些在线监测装置,何时安装的?目前运行情况如何);说明是否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否进行了污染源编号,是否设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环保图型标志牌,若有,则具体说明在哪个部位、哪个污染源进行了设置)
20)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职责说明,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名称,环保档案管理情况说明(主要档案名称、管理场所、管理人员和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等);提供各分/子公司污染源监测计划,并按年度说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21)企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源(易燃、易爆、有毒的原料、中间品及产品),对存在重大风险源的企业,应说明其分布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故的后果,提供相关风险评价和安全卫生评价报告
22)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或电子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演练记录及照片;说明在近3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23)核查时段内是否存在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罚款、限期治理、 5 整改、挂牌督办等)、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如出现过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要详细说明处理过程及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2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合格企业情况、环保厅评估及验收情况)
25)企业上次核查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6)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公司网站环保信息公开、企业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三)需要企业请地方主管环保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核查时段内企业遵纪守法情况证明(结合实际情况);
例如:
关于×××××公司
环保核查有关问题的证明
1、该企业依法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核查时段内该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基本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核查时段内企业完成了环保部门下达的COD、SO2等削减指标,并能够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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