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5.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 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职业危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7.组织研究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 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3)未完成领导下井带班及三项指标,未制止“三违”现象的; 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经营副总工程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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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5.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6.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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