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丰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热诚服务,纵横联合。公司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的资本,开发矿产资源;依托矿业市场、开展优质技术服务和矿产品贸易,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江西省鑫丰矿业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洛阳路15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矿产开发、矿业技术咨询服务、矿产品加工与贸易、地质工程施工,地质矿产勘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投资。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5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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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六章 股本筹集、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本采取募集方式向职工筹集,均为货币,每股股金为人民币5仟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100股,总股金为5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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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剰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姓名 )、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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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应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每半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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