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授权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各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进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名单;
(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听取并审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工作汇报; (四)合议并修订学校《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由学院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
主任各1名,其中主任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教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上报的学位材料; (三)统计、分析学士学位相关数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制作并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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