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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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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

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5]16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1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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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2 / 8

第四条 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 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 (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 (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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