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委管理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类内排名前30%的,其市委管理干部优秀比例按在职且在本单位考核的市委管理干部数的30%确定,党政正职(由省委考核的县(区)委书记除外)一般为优秀等次;排名在30%之后的,优秀比例一般按15%确定,党政正职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类内排名倒数第一的,其市委管理干部一般取消评优资格。
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委管理干部考核综合得分一般要在班子内排名前50%,其民主测评优称率和社会评议满意度一般要达到90%以上,且优秀等次干部民主推荐得票一般要在本班子内排名前50%。
第十六条 市委管理干部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进行甄别考察。
民主测评优称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进行甄别考察。
社会评议满意度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满意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进行甄别考察。
德和作风反向测评中,较严重得票率达到5%以上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达到10%以上的,进行甄别考察。
第十七条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党建责任制、计划生育、经济责任、维稳综治、安全生产、干预司法、社会公德等方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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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对市委管理干部综合得分扣减5分—10分。
第十八条 甄别考察由市委考核办牵头组成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形成甄别考察报告,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九条 经过甄别考察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一般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综合量化提名机制,将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民主推荐、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有机结合,作为领导班子换届和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近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后备干部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时,对符合基本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市委管理干部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提拔重用的人选,其近三年年度考核一般要至少有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推荐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人选,其近三年年度考核一般要至少有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选,其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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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 当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一律实行集中停职培训转化,安排进行基层一线工作历练、急难险重岗位锻炼,并进行跟踪考察。培训转化时间一般为3-6个月。培训转化期满,根据考察情况,给予恢复原岗位、调整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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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委管理干部工作业绩半年考评表 2、市委管理干部民主测评表
3、市委管理干部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表
4、市委管理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
从政情况民主测评表 5、优秀等次干部民主推荐表 6、领导干部社会评议表
7、考核组对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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