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效提高防范、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预案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2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为依据。
1.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可分级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3.5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即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和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自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等。
1.5工作原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