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经贸商发展[2008]1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03 【实施日期】200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商发展〔2008〕125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属有关企业,省连锁经营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切实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经研究,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凡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省级以上商贸主管部门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 1 / 3
作(备案程序见附件)。各市要认真领会《条例》和《办法》的有关精神,督促辖区内
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备案,保障我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按照《条例》规定,省经贸委和设区市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08年5月1日以后,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未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依法进行处罚和公告。
三、认真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相关的法规规章也刚刚出台,社会各界对此了解不多,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有关媒体、互联网络和相关的工作会议进行宣传,促使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确保我省特许经营市场快速有序发展。
四、充分发挥省连锁经营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省连锁经营协会是我省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中,省连锁协会要积极为我省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咨询和代理备案等服务,为我省特许经营市场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商务部《商业特 2 / 3
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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