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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尸体的法律地位【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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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我国关于尸体的法律地位从研究至今,融合古今中外存在多种观点: 1.身体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公民的尸体是同身体一样的,是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公民的身体权的客体,所以,公民对自己的身体和尸体拥有所有权。

2.尸体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身体不是物,而尸体为物,而且是一种对于死者亲属以至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是物权的标的。对尸体享有的所有权的行使,在死者生前一般由死者本人行使。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但是也得必须履行对尸体的妥当保管和安葬的义务,不得遗弃和作有伤风化、有违法律的处理。

3.管理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尸体是管理权的标的。死者的尸体虽然是物,也具备物的一些属性,但把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观点,让人难以接受。所以,该学说主张,尸体不是财产所有权的标的,而仅是火化、埋葬、祭祀的标的。对尸体所拥有的权利,实际上是管理权,死者的近亲属负责对尸体进行火化、埋葬,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非身体权说

观点认为公民死亡后,其躯体也就不能再被称为身体,而只是尸体,也不再是身体权的客体,因而对公民尸体的处分不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

5.人格权说

该说认为,尸体是“存在过的人”,是死者本人人格权的残存,人死后也存在残留的人格权,尸体就是生前人格权在自然人死后的继续存在。保护公民尸体就是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6.权利客体说

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由其所有的身体变为遗体,而遗体本身是一种物,应当作为权利客体。此种观点认为,遗体不具有人格,而是人身之外的物质实体,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7.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

该观点认为,尸体是身体法益的客体,而非身体权的客体,杨立新老师早期就持此观点。他认为,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的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就是:一种公民死亡后其尸体作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由此,法律基于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而对尸体进行保护。杨老师认为,尸体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利益,正如人在出生以前享有的先期利益一样。先期身体利益、身体权客体的本身身体利益与延续身体利益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并且相互衔接,构成了完整的身体利益。因此对尸体的保护适用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公民在出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客体即身体利益相区别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这种利益因受法律保护而成为法益。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1.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尸体是物

一些日本学者认为,身体权本来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其所有的身体就成为尸体,而其拥有的所有权也就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随之由其继承人拥有。他人侵害或者非法利用处置该尸体,就侵害了继承人的对尸体的所有权。按照《日本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应是死者的祭祀者继承死者尸体的所有权。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

2.德国学者的观点:非物说

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代表,尸体本身不是物,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应当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所以,死者的家属对尸体不再享有所有权,所具有的只是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对死者的照管权利及义务,这一管理权的权限仅以死者的安葬为限,对其的处分也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3.美国学者的观点:非所有权客体说

美国有的学者认为,尸体是物。但是尸体与其他的物是不一样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也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也不能把尸体的处分权确定为所有权,否则会导致尸体的商品化。不能把对尸体的处分权看成是所有权,如果一定要给尸体的处分权定性的话,那么可以这样说对尸体的处分权只能算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新型的、不完全的物权,对于尸体的处分权中所包含的权利最多的仅是对尸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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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国内也好国外也好,对尸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在物与非物之间展开探讨。但都不能完整的阐释尸体这一特殊物的法律地位。要不避开不谈要不就只是片面的阐述。我国在立法上也只是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对侵害尸体侮辱尸体有所规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尸体这一特殊物的法律属性,实践中如何进行具体的保护,近亲属是否拥有尸体处分权等一系列问题。造成弃尸,非法买卖尸体,残害尸体等现象频频发生,却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对尸体的保护上不到位,立法上的空白,学说上的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个较为全面权威的通说。

(四)发展趋势

各家观点都主要围绕着物与非物之间展开讨论,要他们相互承认都有其各自正确担忧。所以结合物与非物两者,来看待尸体这一特殊的物才是王道。首先我们要承认尸体是物,具有物的属性,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尸体上的非物属性即人格属性。在使用物权法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人格法来加以调整。结合这两者的优势,形成一个互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尸体的法律属性,又能很好的保护尸体并且不予传承的“死者伟大”的道德发生冲突,即保护尸体有尊重尸体。

参考文献

[1] 聂铄.论尸体的合法利用和保护[J].河北法学,2001,19(5):32-36. [2] 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0-56.

[3] 孟奇勋.杨成亮.论尸体侵害与尸体的法律保护[J],2003,23(2):46-47,147. [4] 刘顺初.尸体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

13(51):71-74.

[5] 李正文.尸体法益及其保护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2,17(1):107-108

[6] 杨立新,曹艳春.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法学家,2005,(4):76-83. [7] 刘善书.论人的尸体的物权属性[J].法治论丛,2006,21(3):37-39. [8] 汪玉.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J].大众商务,2010,(116):251.

[9]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81. [10]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74.

[11]张力.论尸体器官捐赠自愿性原则[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4):225-228. [12]黄艳霞.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J].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5):91-93. [13]张良.浅谈对尸体的法律保护[J].北京: 中外法学, 1994,(3):3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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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 Polly J. Price. Property rights: rights and liberties under the law

[M]. California:ABC-CLIO Press,2003.

[15] Jeffrey Lehman, Shirelle Phelps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M].

Babcock Materials Handling:The Galt Group Press, 2005[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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