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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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及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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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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