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加快建设资本市场的工作要求,结合宜昌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破解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使命。 1 / 2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树立“资本强市”理念,支持和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
际,分步实现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市场)、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境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市场挂牌上市,以及股权、债券直接融资,形成产业发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衔接互补、良性循环、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实现总量翻番,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超过50%,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不断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宜昌板块,培育宜昌品牌,打造宜昌模式,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功能。 二、加大奖励扶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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