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试点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9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6〕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 1 / 4
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
市公立医院改革。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总体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推进区域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强化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群众就医负担明显减轻,满意度明显提升。
2016 年所有设区市实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制定改革方案,建立政策体系。2017 年,全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改革范围。试点城市的城市公立医院(市辖区及以上一、二、三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与所在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启动综合改革。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四)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和全行业管理。各试点城市要明确公立医院的管理形式和机构,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主体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
(五)落实公立医院运营自主权。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 2 / 4
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
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度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工资分配方案等民主管理权。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并将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挂钩。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
(六)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医院管理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医务人员评价体系。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坚持“精、准、细、严”的原则,完善医院运行管理制度,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防止医院高能耗运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控,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和植(介)入医疗器械等行为,推进预约诊疗、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建立医院内部分诊制度和转诊绿色通道,实行门诊“一站式”服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
(八)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采取处方点评、医师约谈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对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及新特药临床使用的监管。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监管平台,重点加强对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人均费用增幅、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的监控。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3 / 4
的办法,改善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
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力争到2017年底,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 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九)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和内部民主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 85%、财政专项补偿 15%的原则进行补偿,自治区对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市给予一次性补助。辖区内区直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补偿机制中,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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