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经祁东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县编委同意,祁东县财政局干部陈X的儿子陈X被安排在祁东县财政局农税局工作。2005年12月,为了表示感谢,陈X到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肖X明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陈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收受李X人民币20000元
2005年9月,经祁东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县编委同意,祁东 县明珠会计事务所李X被调入祁东县财政局基建评审中心工作。 2006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李X到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 肖X明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李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收受李X人民币5000元
2007年4月,经祁东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县编委同意,李X从祁东县洪桥镇财政所调入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工作。2008年春 节前,为了表示感谢,李X在肖X明家的车库边送给被告人肖春 明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李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收受龙X人民币4000元
2007年4月,经祁东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县编委同意,龙X从祁东县风石堰镇财政所调入县财政局机关工作。2008年
中秋节 前,为了表示感谢,龙X在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肖X明人民 币2000元。2008年春节前,龙X再次到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 肖X明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 龙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收受李X人民币5000元
2007年4月,经祁东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县编委同意,李X从祁东县金桥镇财政所调入县财政局釆购办工作。2008年8月,为了表示感谢,李X的父亲李X在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肖X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收受罗X明人民币30000元
2002年底,祁东县财政局干部罗X明在得知局长王X调任助 理调研员后,便要时任党组书记的被告人肖X明去争取局长的位置,并愿意提供活动资金。过了一段时间,罗X明拿3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肖X明。2003年1月,被告人肖X明被任命为祁东县财政局局 长。之后,罗X明为了得到被告人肖X明的提拔和关照,便再也没 有问肖X明要这30000元。2004年2月,罗X明被任命为祁东县财 政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明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收受陈X亮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底,财政部下拨祁东县2005年关闭国有小企业专项补 助资金450000元。2006年1月,经被告人肖X明同意,祁东县财政 局从此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50000元工作经费给局企业股。为了表 示感谢,企业股股长陈X亮在肖X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肖X明人民 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陈X亮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收受彭X国人民币150000元
⑴2005年,被告人肖X明和蒋X升(时任祁东县财政局预算股 股长)在长沙出差时,告诉祁东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主任彭X国,湖南省财政厅有一笔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可以去争取,并说 祁东县财政局已经申报了。2005年12月,衡阳市财政局给祁东县财 政局下达祁东县2005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指标1180000元。之 后,被告人肖X明和蒋X升安排彭X国去具体落实其中涉及教育系 统和卫生系统的资金。彭X国与祁东县归阳镇教育办、鸟江镇教育 办、石亭子镇中学、步云桥镇教育办、凤石堰镇教育办、过水坪镇 福炎中学、归阳镇卫生院和金桥镇医院取得联系并谈好返回工作经费后,2006年5月至6月,祁东县财政局陆续将700000元革命老区 资金拨付给彭卫国联系的项目单位,彭X国随即从这些单位按比例 收取了 210000元的工作经费。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肖X明的支持 和关照,彭X国在祁东县财政局办公楼旁边送给被告人肖X明70000元。
⑵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肖X明和蒋X升在长沙出差时,告诉 彭X国湖南省财政厅有一笔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以去争
取,彭X 国同时提出:“到时争取来的资金提取出来的工作经费,我们一起 分”。后在祁东县财政局的安排和帮助下,彭X国为祁东县从湖南省 财政厅共争取了 451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其中151万元是彭X国争取来的。2007年的2月和9月,按照祁东县人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祁东县财政局分两次共拨给祁东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工 作经费280000元。2008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彭X国送给被告 人肖X明和蒋X升各80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 案人蒋X升的供述,证人彭X国、周X斌、王X山、张X阳、谢X伟、谭X军、张X桂、贺X民、胡X元、曹X及、陈X民、李X均、 周X峰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收受唐X东人民币13000元
2008年2月1日,祁东县财政局预拨2000000元专项资金给祁 东县洪城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祁东县洪 城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唐X东在祁东县老教育局门口送给被告人肖X明人民币3000元。此外,为了感谢被告人肖X明在拨付资金上给 予的支持,唐X东先后安排洪城水泥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刘C能在 2005年至2007年春节前和2007年9月分四次共送给被告人肖X明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唐X东、刘X能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收受李X武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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