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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法律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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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题目:关于农民工法律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专 业: 法律事务 撰 写 人 : 学 号: 年级班别: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关于农民工法律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时间:20**年11月至同年12月 二、调查地点:菏泽市曹县 三、调查对象:农民工(160人)

四、调查方法:面谈、走访调查、问卷调查 五、调查人员:***

六、调查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的特殊群体越来越大,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在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即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低下,社会包装权利缺失、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等。农民工的逐步边缘化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七、调查目的:通过调查研究,找出农民工群体面临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八、调查过程:

选择在劳务输出密集地区,菏泽市曹县下属乡镇,采取面谈、走访调查、问卷调查。对有适学子女的农民工(共96人)做进一步调查,选择家庭是否有留守儿童。从发出的200份问卷中,收到有效问卷160人,汇总收集到的问卷,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 人数 占比 用工单位缴纳保险 用工单位签订合同 孩子是否留守 13 8.1% 20 12.5% 71 73.9% 是否知道维权途径 107 66.8% 1

在收集到有效信息的160名农民工中,随机抽查10名进行面谈,深入了解其中的问题。其中孟平、张山德的例子具有代表性。

(一)孟平,今年65岁,初中文化,在外建筑工地打工20年,对农民工现状具有深刻的体会。在这么多年的工作过程中,虽然待遇有所提高,但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感觉没有保障。这点其实表达的意思是几乎没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启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可能失去这个工作机会。对于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理诉求并不明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再者,用人单位对于工资的发放经常拖延,甚至有几次项目竣工后,拿不到工资的情况。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显然,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对《劳动法》的公然违背。

(二)张山德,33岁,初中文化。家里有63岁母亲,照护张山德的孩子上小学,在户籍地上小学。由于张山德和爱人常年在外打工,想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他们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教育。由于孩子的户籍被没有在打工地点,无法正常办理学校入学,孩子自然“被留守”。这个情况在农民工群体中不是个案。在心理上给农民工和孩子的心理上带来严重压力,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农民工子弟中,由于入学问题,不仅有频繁转学的情况,缀学情况较为普遍。这些都是导致我国义务教育完成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从宏观上阻碍着我国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并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义务教育法第》12 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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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民法通则》 第 15 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 22条、 第 23 条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中都明确写道: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通过的, 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对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定都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 而且这种规定与国际惯例、潮流相一致。《义务教育法》却只强调户籍所在地, 显然与法理不容。所以,无论是从社会的健康转型、产业结构的成功升级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教育公平、稳定和谐的角度,打破旧的不合理的体制框架,营造完善合理的公平、法治的义务教育环境都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九、调查后的思考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很大一部分农民工是非正规用工,农民工的单位不能承担应尽的的责任,面对疾病、失业等问题,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出路。目前,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无疑有助于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但由于身份的限制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很难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第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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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社会保险的缺失。几乎所有调查对象都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这充分说明了社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期待着安全的生活,也愿意为自己的权利而工作,但目前的实际情况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在农民工心理救助方法需要加强。

在农村向城市过渡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与城市居民不同的待遇,加上对农民工的深层偏见,使他们感到有时不公平,社会的孤独感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没有及时得到疏导,不仅需要加强农民工的心理援助,让他们面对当前的社会形势,争取更好的未来生活,也促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建设,使农民工获得公平对待。

(三)文化教育权不公

据《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我国人民按照后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对于农民丁家庭来说,能进入城市公立学校对农民丁随迁子女来说是最好的选择。由于具有与较高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办学条件,城里的学校得到更多的青睐。为了能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让孩子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农民工子弟希望在教育上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就近入学,与城里的孩子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城市里公立学校门槛比较高,对外来务工人员作出了种种限制,比如必须缴纳社保的年限,租住房租的年限和父母的收入都设置了参数。这些情况让农民工的孩子迁入公立学校变得十分困难。再者,由于农村教育和城市的公立教育存在一些差距,导致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学习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学校的进度。

十、建议和实施方案

(一)政府应切实树立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意识。

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的主要责任,使农民工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建立权利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的机制相结合的组合方法。并且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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