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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各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四)机电副矿长
1.对全矿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要予以纠正。
3.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与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4.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5000元以上 0元以下罚款。
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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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行”镇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分级落实责任”的监管责任体系。在本县境内负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煤矿(以下简称煤矿)是指县属合法生产矿井、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改扩建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制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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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需要。
(二)加强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镇、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每月对县煤炭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督促检查。
(三)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县煤炭局汇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煤矿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每月由领导小组片区组长和挂钩领导到所挂片区和镇研究1次煤矿安全生产,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五)负责与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实施。
(六)配合上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上级检查督查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指令。
(七)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救援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救援机构和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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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煤炭局是全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由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制定符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安全监管计划、职工全员培训计划、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广应用规划。
(二)代表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人民政府、煤炭分局对辖区内煤矿实施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镇安排布置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每月对镇人民政府、煤炭分局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定期向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三)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定期(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查和各类安全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查处煤矿在生产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协调和参与上级部门、各镇、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五)每月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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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督促煤炭分局落实好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实行领导挂钩负责,督促指导所挂镇人民政府、分局、县局检查组履行好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准确掌握所挂片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整改,跟踪问效。
(八)实行监管人员分组挂片负责,督促所挂片区煤炭分局、煤矿落实县煤炭局的各项安排和决定,督促煤炭分局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效组织演练,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在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县煤炭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由县煤炭局督促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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