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及时清除污染源,防止疫情传播和流行,确保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养殖场畜禽发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在场内下风口建设一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应设有焚化炉或化尸井,以及污水池、贮粪场。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养殖场发生畜禽传染病时,严禁上市交易,应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载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以清除污染源。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污染物渗漏。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免疫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免疫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确定其他免疫病种,制定适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操作,废弃的疫苗及包装物等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记录。
(三)场内兽医具体安排免疫工作,并做详细免疫记录、免疫档案。
(四)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因病 设防,规范免疫接种程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 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五)每年对全场畜禽进行定期寄生虫驱治,合理安排驱虫时 间。
(六)全场抓好常年灭蝇、灭蚊、灭鼠工作。
引进、调出和隔离观察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当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需引进的畜禽应当来自非疫区,经检疫确定为健康的并有动物检验合格证的畜禽。
(二)引进畜禽时,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应按照《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在调运前3日向调入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到达目的地之后24小时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15天后方可混群饲养。
(三)跨省调入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前,应当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调入动物到达后,应
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大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调出(出售)畜禽时,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出售)。实行一个批次全出制度,出售动物应当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隔离观察15天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每批次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14天以上,并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防疫重地 谢绝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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