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西个体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桂卫医[2006]184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做好广西个体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广西个体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将广西个体医师执业注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对象及执业注册机构
按照《关于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桂卫人[2005]59号)要求,经认定或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者,可以向原执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执业注册原则
(一)广西个体医师申请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执业注册地点不得超出原取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时的户口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
(二)广西个体执业医师取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证书》,经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原执业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医疗诊所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未经执业医师注册取得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三)广西个体执业助理医师在市或县(区)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执业的,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个体执业助理医师可在原乡、镇(村)个体医疗诊所中按照其执业类别单独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
三、执业注册范围:临床、中医、口腔。应按执业类别注册到一级科目。执业注册的类别以取得广西个体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进行执业注册,具体执业范围由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
四、广西个体执业医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执行医疗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广西个体执业医师的执业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医疗管理规章、诊疗规范等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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