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偏好分析
[摘要] 本文选取了我国食品饮料业中非酿酒类的4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2008-2010年的年报为信息来源,对样本公司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分析,经过分析发现绝大部分公司均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年报中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披露不够充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很好地履行对年报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计监督职能。
[关键词] 食品饮料业;存货计价方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给食品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从2002年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到2008年引起轩然大波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再到2011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食品行业也受到大众更多的关注。本文基于此,选择我国食品饮料业非酿酒类上市公司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为研究对象,目的是为了研究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特点,以期规范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促进食品饮料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代码为C0的食品、饮料业中非酿酒类的上市公司纳入样本范围,选择了2008-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40家食品饮料业非酿酒类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保龄宝(002286)、华英农业(002321)、皇氏乳业(002329)、得利斯(002330)4家公司均为2009年挂牌上市,所以没有2008年的年报;黑牛食品(002387)、双塔食品(002481)、佳隆股份(002495)、涪陵榨菜(002507)、金字火腿(002515)、晨光生物(300138)、汤臣倍健(300146)、量子高科(300149)、朗源股份(300175)9家公司由于上市时间为2010年,所以没有2008年和2009年的年报。因此,2010年样本公司有40家,2009年样本公司有31家,2008年样本公司只有27家。本文研究的样本公司,其年报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各家上市公司选择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均从当年年报附注中获得。
2 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决定了存货成本在期末该如何分配,即有多少存货成本计入当期成本中,又有多少存货成本计入期末存货价值。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在选择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2.1 食品饮料企业存货的特点
选择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企业自身存货的特点。不同的食品饮料企业,存货的种类、数量也不完全相同,但往往都种类繁多,如国投中鲁(600962)虽然只是一个产品结构单一的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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