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
务的行为。
解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划拨相应的款项;(2)行政强制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领有规定的除外。而行政强制执
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
库。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
围、条件和程序。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
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
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
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不得收取保管费;(3)收支两条线;(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代履行费用废酸应当在
实施代履行前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解读:本法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异议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
围受到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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