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
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 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 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 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
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 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一一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 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 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 施工组织协调。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
第三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 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分包 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 督管理。 1
工序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 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 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 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 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 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 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 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 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 包商。 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 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 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 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 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 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 初,100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 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 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臵情况,确定分包队 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 2
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 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 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 进度、施工安全、 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 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 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 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 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 下: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 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 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 序
一、工
工程分包立项;
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 3
二、 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 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 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 同立项审批。 三、 合同审批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四、 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 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 主要有: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 的;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 5%的; 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 的;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分包合同签订后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 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 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 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 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总经理批准按 协议原则执行; 4
2、 甲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 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 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 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20 %寸,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 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 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 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 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 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 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进行特别说 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 分包,其选择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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