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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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场、楼除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龙凤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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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应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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