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需求,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并报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三条 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标准示例: DB4201/T×××-××××
第四条 武汉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市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本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六条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申报。申报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标准项目查新报告。
第七条 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逐个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印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 执行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可委托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没有对应的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专家组,承担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发至该标准所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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